
越通社河内——《越南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》(VEFTA)进一步开辟了科学技术合作、吸引高质量投资和促进创新的机遇,符合越共中央政治局第57-NQ/TW号决议所确定的发展方向。
越南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(EFTA)于2026年10月18日正式签署《越南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》(VEFTA),不仅成为越南在融入国际经济进程中迈出的新步伐,还开辟了在科学、技术和创新领域更广泛深入合作的前景。
EFTA由瑞士、挪威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四国组成。尽管人口规模不大,但这些国家在技术、金融、研发方面具有优势,尤其是在知识密集型产业领域。
这些优势与越南的发展需求具有互补性,尤其是在高科技工业、配套工业、能源、海洋经济和深加工等领域。
值得注意的是,外贸大学副校长陶玉进副教授认为,VEFTA协定的长期价值在于关税之外的承诺。这些内容确立了体制框架、原则和合作机制,能够对经济产生长远影响。
VEFTA包含投资、知识产权、合作与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承诺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鼓励瑞士、挪威企业投资和技术转让,同时为越南企业保护专利、商标和发展品牌创造条件。
在进口方面,对来自EFTA的机械、设备、化学品和原材料的降税路线图,可帮助越南企业以更有利的成本获得技术和高质量生产投入。然而,如果设备引进伴随人力培训、工艺改进和逐步掌握技术,合作价值将更大。
在投资方面,截至2025年底,瑞士在越南有234个项目,注册资金总额超过24亿美元;挪威有62个项目,注册资金总额超过2.01亿美元。这是双方扩大合作的基础,尤其是在高技术含量领域。
吴智龙副教授认为,VEFTA值得期待的战略利益不仅在于贸易,还在于吸引高质量资本、技术和管理知识的能力。然而,投资效果需通过技术转让程度、国内供应商发展和技工培训来评估,而非仅看注册资金。
VEFTA带来的机遇与越共中央政治局第57-NQ/TW号决议确定的发展方向相契合,该决议将科学、技术、创新和数字化转型视为首要重要突破口,是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动力。
该决议提出目标:到2030年,研发(R&D)经费达到GDP的2%,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比例达到40%以上,高科技产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总值的比重至少达到50%。
在此背景下,VEFTA可成为支持越南获取发达国家技术资源的渠道。然而,该协定主要创造有利框架,并不意味着协定生效后技术转让会自动发生。
问题在于需主动推动研发合作计划,连接双方企业与研究院、高校;鼓励在越南有需求、有潜力和优势的行业开展合资、生产合作和技术应用。
特别是,需致力于吸引在越南开展研发活动的投资项目,并与高素质人力培训、配套工业发展和向国内企业转移知识相结合。
托尼·布莱尔全球变革研究所阮明魁硕士认为,VEFTA的长期效果不仅应以贸易额评估,还应通过与发展创新相结合的高质量投资项目、价值链参与程度以及在国内保留附加值的能力来评估。
另一项要求是提高越南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。实际上,引进现代化机械只是第一步。开发利用、改进技术并将其发展为新产品、新服务的能力,才决定创新成效。
陶玉进认为,企业需主动利用EFTA的资金、技术和投入;在制药、精密制造、可再生能源、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寻找合资、技术转让伙伴。同时,满足EFTA市场严格的技术标准,正是企业升级生产流程、质量管理和竞争力的动力。
更重要的是,合作效果需以具体成果衡量,如研发项目数量、技术能力提升程度、参与供应链的越南企业数量以及在国内创造的附加值。
VEFTA与具有创新优势的国家开辟了又一个经济合作框架。在越南正坚决落实第57号决议的阶段,有效利用该协定不仅有助于扩大贸易、吸引投资,还有助于推动基于科学、技术和创新的增长模式转型。这也是越南逐步从技术引进转向掌握、发展技术,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机会。(完)